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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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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部门,各镇处,区属各单位,驻区各机构:

现将《南昌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单位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部门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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