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机购置补贴事项
(一)补贴范围。根据本区农业生产需要,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15个大类39个小类134个品目的机具(详见附件1),作为全区农机购置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种类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下发。继续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计字〔2018〕29号)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即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规范应用试点,试点产品应符合《江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配置参数要求,逐步提高试点机具的资质门槛,提升植保无人飞机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新的具体操作办法后,按新的要求执行。各地结合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对本地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区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区视情况自主决定,不能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集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购买数量不受限制。
(四)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优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的参数及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对水稻插秧机、有序抛秧机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下调比例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五)操作程序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操作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区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发布信息。由区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
2.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所需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时,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3.提交申请。购机者完成购机行为后,携带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辖区各镇处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也可通过“江西农机补贴APP”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时应同时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各镇处农机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为购机者办理补贴。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购机发票;(3)“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提供相应的机具行驶证或登记证书。购置需要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经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办理。
4.审核核验。各镇处农机管理部门需按照《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区、镇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结算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
5.结算兑付。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社发局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根据区社发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通过联合发文将补贴资金下拨至镇处,在15个工作日内,由镇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原则兑付。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支付给个人部分的补贴资金在区、镇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优先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方式支付。对安装类、设施类、安全风险较高类及补贴机具数量超过原则上限的补贴产品,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6.退货办理。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办理补贴的机具需退货的,购机者应先将所得的补贴款退还给当地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产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农业农村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7.归档管理。区、镇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补贴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按照“谁受理、谁建档”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事项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对国有农场 和村集体所有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享 受补贴的农户,对耕地保护负责,要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积极主动推广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增施有机肥,推 进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耕地轮作等措施, 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 重点发展粮食生产,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进双季稻种植。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的要求,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禁挪作他用。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112元/亩。
(三)补贴面积界定。补贴依据为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对暂未颁证到户 的,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按确权面积 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面积予以核定,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 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等,不予补贴。实行抛荒地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相挂钩的原 则,对弃耕抛荒超过一年(含一年)的耕地,暂停该承包户抛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程序。核实补贴面积。按照“村组登记、两榜公示、乡镇初核、县级确认”的程序,对农户补贴耕地面积进行核实。
1. 村组登记。村组按照补贴面积界定的要求,对农户耕地地 力补贴面积(确权面积或二轮承包面积)进行逐户登记,经农户签 字确认、张榜公示等程序后,将登记到户的耕地面积上报乡镇。村 集体耕地由村组登记,经村小组长和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必须同 农户耕地面积一并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 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 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弃耕抛荒超过两年(含两年)的耕地、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在登记时要进行核减。
2. 乡镇初核。乡镇(农场)组织对村级上报的农户和耕地面 积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国有农场耕地由各总(分)场登记并由总(分)场法人或场长签字确认,经张榜公示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3. 区级确认。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对乡镇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进行核查,最终确认全区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
上述补贴事项咨询电话:0791-88391827